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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與賣方簽立買賣契約,向賣方購買其所有臺中市○○區○○○路房屋及其坐落之基地持分,並透過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買方將購屋款項,除須貸款之尾款外,分次匯入履約保證專戶,並請求代書辦理過戶及貸款。代書辦理過戶完成後,買方貸款核撥下來,代清償賣方原貸款金額完畢;賣方則認為過戶時買方尾款尚未存入專戶,不願意配合領取貸款抵押權設定塗銷文件,主張買方遲延給付尾款違約,要求解除買賣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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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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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主張
1. |
因賣方遲延點交,依雙方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約定,賣方應自原定最後點交期限日起,計算遲延違約金給買方。 |
2. |
賣方應將買賣標的物點交交付給買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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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主張
1. |
賣方已在過戶前發存證信函通知買方應將尾款全數匯入履約保證專戶,買方並未依其催告期限付款,賣方已主張買方遲延付款,解除買賣契約。 |
2. |
買方要求賣方應配合完成點交,但買賣契約書約定應先辦理賣方原貸款抵押權設定塗銷後方才點交,本案賣方尚未塗銷貸款抵押權設定,故無需配合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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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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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法律的爭議點在於
1. |
賣方主張因買方付款遲延,賣方已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是否有理由? |
2. |
賣方主張依買賣契約書約定,應辦理好塗銷之後方才點交,賣方故意不辦理塗銷,主張因此無須點交,是否有理由? |
3. |
買方主張賣方依約支付遲延點交之違約金是否有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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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條文(本案例重要的法律條文內容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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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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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法第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已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後到達者,不在此限。 |
3. |
民法第101條第二項: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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