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水區、河川區土地非屬公共設施用,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近日有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自然形成之河流,及因之而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可否依前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稅務局說明行水區係屬都市計畫法第32條所劃定之使用分區,非屬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規劃設置之公共設施用地。因此,行水區土地在移轉時並無土地稅法第39條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