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分共有房屋,可共同推定管理人繳納房屋稅!
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會依各持分共有人的持分比例分別填發房屋稅繳款書寄發,若欲由管理人繳納者,可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
提出申請。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繳納義務。因此,未設管理人的持分共有房屋,各持分共有人都會收到各自持分部
分的房屋稅繳款書,例如甲、乙、丙三兄弟共同持有已逝父親遺留的房屋,各自持分三分之一,該房屋因未設管理人,因此,甲、乙、丙三人均會收到
各自持分部分的繳款書。若欲由管理人負責繳納者,須經全體共有人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未來房屋稅繳款書將僅會寄送給負責繳納稅款的
管理人。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