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相關
2015-11-13
房屋無償借與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設算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列報其所有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局以該址設有營業稅籍,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主張系爭房屋係無償提供其兄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為由,申請復查,並經該局復查決定以甲君之兄長確於該址經營民宿,而予以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甲君將房屋無償提供予其兄長作經營民宿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或押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設算租賃收入。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房屋借予他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如果沒有申報租金收入或申報偏低,稽徵機關將依規定核課租賃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