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而取得之房屋,不課徵契稅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之房屋,不須報繳契稅,已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可直接至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
該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但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屬於「債權的請求」,非因買賣、交換、贈與等原因移轉產權,故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課徵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相關之稅賦,不屬於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及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課徵範圍,故不須課徵契稅及印花稅。但土地部分仍須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