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相關
2016-11-07
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自已公司營業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收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將軍區江先生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提供自已經營之公司使用,未收取任何租金,卻收到國稅局歸課租賃收入需補繳稅。
 
佳里稽徵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而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因此,將自有房屋供自已經營之公司營業使用,而公司屬法人,縱使未收取取金,仍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計算租賃收入。但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須計算租賃收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