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馥建築經理公司 名詞解釋

不動產事業是關於將多種專業組合在一起的複合事業,因此在操作時先天上有其一定的複雜性。 這個單元為您篩選與不動產相關「名詞」的知識資訊。

破產登記
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為破產宣告,並由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為破產登記。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
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資料來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一般委託銷售
委託於某經紀業者期間可以再委託其他經紀業者銷售或自售。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申報地價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其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資料來源:平均地權條例。
法拍屋
經由法院拍賣程序所出售的房屋。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永久性空地
指下列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不包括道路):

(一)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劃定並已開闢之公園、廣場、體育場、兒童遊戲場、河川、綠地、綠帶及其他類似之空地。

(二)海洋、湖泊、水堰、河川等。

(三)前二目之河川、綠帶等除夾於道路或二條道路中間者外,其寬度或寬度之和應達四公尺。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
消滅登記
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因標的物之滅失而導致其權利因物之不存在或滅失亦隨同消滅所為之登記。如滅失、部分滅失登記等。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印花稅
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法納印花稅;除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發行印花稅票徵收之。

印花稅課徵範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外,並依情節輕重,按滯納之稅額處一倍至五倍罰鍰。

資料來源:印花稅法。
共用部份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的屋頂突出物、法定空地、防空避難室及機電空間等皆屬於共用部分,而且不可以獨立登記為專有部分,但可以做為約定專有使用。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地籍總歸戶
係將同一個所有權人,在不同地區內,所有土地之地段、地號、地目、面積、地價等資料,透過電腦集中彙集在一起,以明瞭產權分配的情形。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