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馥建築經理公司 名詞解釋

不動產事業是關於將多種專業組合在一起的複合事業,因此在操作時先天上有其一定的複雜性。 這個單元為您篩選與不動產相關「名詞」的知識資訊。

他項權利登記
已登記之土地或建物,因設定負擔所為之登記。如抵押權、地上權設定登記等。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交屋
房屋及土地產權過戶至買方名下後,由買方支付賣方價金尾款或由銀行貸款匯入賣方帳戶,賣方點交房屋、交付鑰匙予買方,買賣完成。

雙方依實際交屋日按天數比例分擔者計有水、電、瓦斯費、房屋稅、地價稅。

上述稅費由代書按實計算並詳列細目後,由雙方結算負擔。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主建物
具有使用上及構造上之獨立性的建築物,並應編列門牌,包括客廳、餐廳、臥房、廚房等等。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約定共用
公寓大廈的專有部分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以規約約定提供做為公共使用者,稱為約定共用,視為供公共使用之一部分,其管理與維護責任均與共用部分相同,由管理人員或管理委員會負責;公寓大廈之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果未經載明在公寓大廈規約內者,是不具有效力的。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不動產經紀人
指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且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而執行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之人員。

資料來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地價稅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

按每一土地所有權人在每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之地價總額計徵之。

前項所稱地價總額,指每一土地所有權人依法定程序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經核列歸戶冊之地價總額。

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應於收到地價稅稅單後三十日內,向指定公庫繳納。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經核准以票據繳納稅款者,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

資料來源:土地稅法。
農業用地
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

(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資料來源:土地稅法。
土地使用分區
指利用法令來管制在一地區所有的土地使用包含規範建物的使用、基地面積、量體、高度、人口密度、建築線退縮及庭院。實施方式乃是將所有土地分成不同分區(住宅、工業、商業區等),在每一使用分區下有不同的規範管制土地及建築如何開發及使用。不像大部分的地方法規是全市性一致規定,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則是在每一行政區均有所不同。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建築面積
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下層突出建築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遮、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資料來源:建築技術規則。
容積管制
配合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以有效控制土地使用密度及居住人口密度,維護良好的公共設施水準及居住品質,而針對可建樓地板面積與建築面積固定比率實施管制。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