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馥建築經理公司 名詞解釋

不動產事業是關於將多種專業組合在一起的複合事業,因此在操作時先天上有其一定的複雜性。 這個單元為您篩選與不動產相關「名詞」的知識資訊。

消費者保護團體
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法。
管理委員會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告地價
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一月一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三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資料來源:平均地權條例。
預告登記
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之登記。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定型化契約
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法。
要約書
是記載買方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換言之,要約書就是買方依民法第154條提出之書面要約,要約之相對人為具有不動產處分權之賣方,買賣雙方就標的物、總價款、付款條件及其他要約條件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畸零地
建築基地面積狹小或地界曲折的土地,面積狹小是指基地之長度與寬度未達法規規定之最小面積,或是基地為三角型、或基地界線與建築線之斜交角度不足60度或超過120度,都屬於畸零地。

資料來源:自行整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規費
申請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按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登記費。聲請他項權利內容變更登記,除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依前項繳納登記費外,免納登記費。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核計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二)典權設定登記,以權利價值、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三)繼承登記,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四)無核定價值或免申報者,以土地權利變更之日當期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為準;無當期申報地價者,以土地權利變更之日最近一期之申報地價為準。
(五)共有物分割登記,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計收。
(六)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至於法院拍賣之建物,依其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登記費。
(七)信託移轉登記,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為準。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資料來源:土地法、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
專有部份
公寓大廈中具有獨立使用性質的全部或一部分空間,而且可以單獨登記為區分所有權之標的者。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住戶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