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事業是關於將多種專業組合在一起的複合事業,因此在操作時先天上有其一定的複雜性。 這個單元為您篩選與不動產相關「名詞」的知識資訊。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納稅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資料來源:房屋稅條例。